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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2013-12-10 09:16   审核人:

沈建研字(2013)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学位论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其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1.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成果的;

2.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

3.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的;

4.引用他人受保护的方案、资料等,不注明出处的;

5.其他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复议组织、解决存在的争议、发布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教务处是学校学位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研究生学院负责各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与管理等;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与管理等;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部)研究生、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主要环节: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评阅、论文盲审、论文相似性检测、答辩等环节。

(二)本科生:中期答辩、指导教师评定、评阅人评阅、答辩等环节。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过程:

(一)各学院(部)在以上环节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将存在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论文提交学术分委员会进行初审,经初审认定确属存在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论文,由各学院(部)提交学位归口管理部门。

(二)学位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存在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审查和认定,认定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经学位归口管理部门认定认为有必要对存在作假嫌疑的论文做进一步认定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进行复议和认定。

(四)对于被举报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嫌疑及有争议的论文,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位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必要时根据情况组织复议。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及举报人。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被认定为具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做如下处理:

1.为在籍学生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为在职人员的,学校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给予相应处分。

2.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3.学校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将把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学院(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在本办法要求基础上,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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