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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 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规定
2016-10-08 18:27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充分发挥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对研究生的培养作用,进一步强化“三助一辅”的培养功能,规范“三助一辅”工作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对学校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支撑和补充作用。

第三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坚持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由学校统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定期考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导师要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和长远发展为目标,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避免单纯服务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五条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有助于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增强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是研究生在实践中培养的有效途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不同学科特点,对研究生参加助教工作做出明确要求。任课教师要科学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使研究生在承担作业批改和一般答疑等工作的基础上,更多参与课程教学准备,更多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第六条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助管工作对锻炼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探索将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纳入助管工作范畴,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支持研究生组成项目小组合作开展工作,为研究生提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面能力训练。

第七条有力推进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将担任学生辅导员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各相关单位要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遴选优秀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使得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第八条申请“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是学校全日制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能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第九条申请“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已完成课程阶段的学习任务。

第十条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工作应征得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且不得以担任“三助一辅”工作为由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研究生不得同时担任助教、助管或辅导员工作,不得担任同学位级别的课程助教或学生辅导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在校期间受到校纪处分的研究生,受处分当年原则上不得申请助教、助管或辅导员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三助一辅”岗位由学校统筹研究生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等需要统一设置,优先保证培养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十四条所有设置的“三助一辅”岗位应当安全、非密,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研究生参与,不得设置影响研究生学习主业、身心健康和研究生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岗位。

第十五条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学科特点、培养需求和科研任务提出岗位设置计划,报研究生学院备案。鼓励设置跨学科、跨院系的助研岗位,营造跨学科、多学科的交叉融合与培养环境。

第十六条助教岗位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根据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岗位设置计划。

第十七条助管岗位由学校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计划。

第十八条辅导员岗位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岗位设置计划。

第十九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和申报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设岗导师、单位和部门于每年1月和7月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申报表》,提出下学期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计划报研究生学院。岗位设置计划中应明确岗位数量、岗位工作任务与职责、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岗位津贴标准及聘用条件等。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院会同人事处对全校研究生“助教”、“助管”、“辅导员”岗位设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以突出对研究生的培养功能为主要原则,综合确定岗位设置数量,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研究生学院面向全校研究生公布。

第四章 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三助一辅”申请及聘用工作由研究生学院于每年3月、9月统一组织,按照公平、开放、竞争和择优的原则聘用。

第二十二条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研究生,结合自身特长和优势,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向设岗导师或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助研岗位的竞聘由导师组织,聘用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助教岗位的竞聘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组织,可成立考核小组进行与岗位相关的考核,综合应聘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岗位需求,形成聘用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的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助管岗位的竞聘由设岗单位组织,可采取面试考核等形式,综合应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和岗位需求,形成聘用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的经人事处审批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辅导员岗位的竞聘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可采取笔试或面试考核等形式,综合应聘研究生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学业成绩,形成聘用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的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三助一辅”岗位聘用单位或导师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协议书,协议中应明确“三助一辅”岗位聘用单位或导师(甲方)、受聘研究生(乙方)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所有“三助一辅”岗位的申请及聘用工作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校不受理和组织临时申请及聘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研究生从事“三助一辅”工作。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导师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发挥“三助一辅”培养功能的要求,建立指导与培训体系,加强对聘用研究生的指导、培养和培训。

第三十条导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研究生的助研工作内容,并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一条教学相关单位要建立助教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岗前培训制度,明确任课教师对助教研究生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任课教师要从工作和培养两方面对助教研究生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设立助管岗位的单位和部门要同时承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职责,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

第三十三条学生管理相关单位要将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根据研究生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对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研究生的考核与管理,由岗位聘用单位或导师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按照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公正、负责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考核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助研岗位由导师结合研究生的科研工作水平和成果评定;助教岗位由聘用单位充分听取任课教师意见并结合教学检查结果评定;助管、辅导员岗位由聘用单位结合研究生的工作态度、能力和业绩评定。

第三十六条考核设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的按程序和标准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凡在受聘期间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态度不端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工作有重大失误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视实际情况扣发、缓发岗位津贴,或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建议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或被解聘的研究生,取消其下一学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本人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须提前一个月向聘用单位或导师提出申请,并报bet365365官网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和导师应加强对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研究生的管理,对研究生学院通报的在岗位聘用期间出现考试不及格、学位论文考核未通过、违反校规校纪、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聘用单位要及时解除聘用协议。

第四十条聘用期满后,聘用单位或导师须填写《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考核登记表》,签署对聘用研究生的考核意见和工作鉴定,

报研究生学院存入研究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学校每年度组织评选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四十二条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津贴专项经费(不含助研津贴,下同),专门用于支付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岗位津贴。

第四十三条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从其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助管津贴和学生辅导员津贴所需资金纳入研究生培养经费,由学校统一承担,从“三助一辅”专项经费账户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助研津贴标准由导师根据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确定;助教津贴标准为15元/学时;助管和学生辅导员津贴标准由设岗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量确定,不超过500元/月,其中聘用在缺编岗位全职工作的研究生,津贴标准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差额部分由人事处支付。

第四十五条考核合格的助研津贴由导师按确定的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支付;考核合格的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津贴由聘用单位按期制表、单位负责人审核,经研究生学院复核后支付。

第四十六条助研津贴原则上按月计发;助教津贴每学期核发一次;助管和学生辅导员津贴每月末发放,原则上一年按十个月计发。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管理办法》(沈建研字〔2014〕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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